威环责改(高区)〔2024〕3号

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4-05-08 14:25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威环责改(高区)〔2024〕3号

 

当事人名称:威海恒鑫固废处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MA3NQM8H5F

地址:威海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初村辇子村南三观山路东

2024年5月8日,我局通过威海市环境监测监控V6.1系统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2024年5月7日DA002窑炉废气排放筒外排废气颗粒物日均值超标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材料:2024年5月8日制作的威海市生态环境监控中心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超标报告(威环监控字〔2024〕19号),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监控中心,证明对象:你单位2024年5月7日DA002窑炉废气排放筒外排废气颗粒物日均值监测值超标0.04倍。

2.证据材料:2024年5月8日提取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单位:威海恒鑫固废处置有限公司,证明对象:你单位该违法行为当事人身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我局将在三十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