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环责改(高区)〔2024〕4号

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4-05-08 16:59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威环责改(高区)〔2024〕4

 

当事人名称:威海金威日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军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310470956G

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怡园街道承德路2号恒业空调院内4

202435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35变压器生产项目中浸漆工序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 37/ 2801.5-2018)要求于密闭空间或容器内进行。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材料:202435制作的现场检查(勘笔录1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6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威海金威日电子有限公司变压器项目正在生产,浸漆作业正在进行,治理设备开启,未按环评和相关标准要求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

2.证据材料:202435日提取的威海金威日电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供单位:威海金威日电子有限公司,证明对象:威海金威日电子有限公司当事人身份。

3.证据材料:2024329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1份,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威海金威日电子有限公司已将排风扇封堵,完成整改。

4.证据材料:202441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2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进一步证明35日现场检查时,威海金威日电子有限公司变压器项目正在生产,浸漆作业正在进行,治理设备开启,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企业两年内违法次数,以及威海市无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

    5.证据材料:2024422日提取的威海金威日电子有限公司企业规模证明1份,提供单位:威海金威日电子有限公司,证明对象:威海金威日电子有限公司企业规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改正,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逾期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规定,依法处以责令停产整治。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