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环罚(高区)〔2024〕2号

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4-06-11 16:57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高区20242

 

当事人名称:威海金威日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军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310470956G

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怡园街道承德路2号恒业空调院内4

202435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35变压器生产项目中浸漆工序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 37/ 2801.5-2018)要求于密闭空间或容器内进行。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材料:202435制作的现场检查(勘笔录1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6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威海金威日电子有限公司变压器项目正在生产,浸漆作业正在进行,治理设备开启,未按环评和相关标准要求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

2.证据材料:202435日提取的威海金威日电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供单位:威海金威日电子有限公司,证明对象:威海金威日电子有限公司当事人身份。

3.证据材料:2024329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1份,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威海金威日电子有限公司已将排风扇封堵,完成整改。

4.证据材料:202441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2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进一步证明35日现场检查时,威海金威日电子有限公司变压器项目正在生产,浸漆作业正在进行,治理设备开启,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企业两年内违法次数,以及威海市无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

    5.证据材料:2024422日提取的威海金威日电子有限公司企业规模证明1份,提供单位:威海金威日电子有限公司,证明对象:威海金威日电子有限公司企业规模。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规定。

我局于2024531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环罚告高区20242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大气污染防治类第15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因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密闭不严在《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大气污染防治类”第15项中没有符合的判定因素,采取有利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采用该判定标准,使用裁量等级1(裁量等级1);项目建设地点:根据《威海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威海市无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报告表(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补救措施:无法取证,不予采纳;配合调查情况: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0);企业规模: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违法次数:违法次数为1次(裁量等级-2)等裁量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4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