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环罚(荣成)〔2024〕4号

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4-06-17 11:17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威环罚(荣成)〔20244

 

当事人名称:荣成市恒发鱼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先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706250220P

地址:荣成市斥山街道办事处南窑村

2024320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主要从事鱼粉加工行业,配套210t/h的燃气锅炉,锅炉废气通过大约15米的烟囱排放,经现场测量该厂锅炉废气排放口的检测孔距离地面5.8米,你单位锅炉废气排放口采用门型脚手架搭建的移动式采样爬梯和采样监测平台。未按照山东省《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DB37/T 3535-2019建设固定式斜梯、转梯或者升降梯以及采样监测平台。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材料:2024320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三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山东省《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DB37/T 3535-2019),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荣成分局、荣成市恒发鱼粉有限公司,证明对象:你单位配套了210t/h的燃气锅炉,锅炉废气通过大约15米的烟囱排放,废气排放口的检测孔距离地面5.8米,锅炉废气排放口采用门型脚手架搭建的移动式采样爬梯和采样监测平台。未按照山东省《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DB37/T 3535-2019)建设固定式斜梯、转梯或者升降梯以及采样监测平台。

2.证据材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提供(作出)单位:荣成市恒发鱼粉有限公司,证明对象:你单位企业主体资格。

3.证据材料:身份证复印件两份,授权委托书一份,提供(作出)单位:荣成市恒发鱼粉有限公司,证明对象:证明被调查人身份。

4.证据材料:企业环评验收资料,提供(作出)单位:荣成市恒发鱼粉有限公司,证明对象:企业燃气锅炉验收日期。

5.证据材料:利润表、社会保险单位参保证明一份,提供(作出)单位:荣成市恒发鱼粉有限公司,证明对象:你单位企业规模为微型企业。

6.据材料:证据材料: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截图一份,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荣成分局,证明对象:你单位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

7.证据材料2024322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荣成分局,证明对象:证明你单位立即整改。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和监测规范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进行自行监测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规定。

我局2024530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威环罚告(荣成)〔20244号) 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根据《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和监测规范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第35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你单位“①违法事实:未按照山东省《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DB37/T 3535-2019)建设固定式斜梯、转梯或者升降梯以及采样监测平台,已规范设置监测点位,但采样平台不规范(裁量等级为1);②废气类别: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为1);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202235日至今,超过6个月(裁量等级为5)”,结合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的规定,你单位“①改正态度:立即整改(裁量等级为-2);②该企业的违法行为未对环境造成影响,补救措施修正因素不予采纳;③配合调查情况为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0);当事人性质或企业规模为微型企业(裁量等级为-2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裁量等级为-2)”等裁量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陆佰贰拾伍元整(¥25625.00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