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命令

威环罚(荣成)〔2024〕8号

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4-06-24 15:55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荣成20248

 

当事人名称:荣成好当家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MA3WDWDC0W      

地址:山东省威海市荣成市虎山镇沙嘴子          

2024312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厂区东西两个车间之间及西侧车间西侧均露天堆放石子及石粉,未设置围挡并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材料:2024312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荣成分局,证明对象:你单位露天堆放石子及石粉,未设置围挡并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

2.证据材料:2024312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3份,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荣成分局,证明对象:你单位露天堆放石子及石粉,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露天堆放石子及石粉的占地面积9244平方米。

3.证据材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荣成好当家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截图复印件1份,提供(作出)单位:荣成好当家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证明对象:你单位的主体资格。

4.证据材料:社会保险费缴款书、利润表、企业规模证明各1,提供(作出)单位:成好当家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证明对象:你单位企业规模为小型企业。

5.证据材料:2024329日做出作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1份,202449日提取的改正情况2份,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荣成分局,证明对象:你单位改正态度为在规定时间内改正。

6.证据材料: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截图1份。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荣成分局,证明对象:你单位两年内违法次数为1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规定。

我局20246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威环罚告(荣成)〔20248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大气污染防治类第26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你单位“裁量因素部分:①未设置围挡并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裁量等级5);②占地面积超500 ㎡(裁量等级5);③建设地点根据威海市“三线一单”分区管控情况,无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修正因素部分:①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1;②配合调查情况为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0;③当事人性质为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④两年内违法次数1次(裁量等级-2;⑤补救措施因无法证明对环境的影响,该裁量因子不予采纳等裁量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陆佰伍拾陆元整¥22656.00元)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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