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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4-06-28 09:07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威环罚(南海)〔2024〕1-1号
当事人姓名:蔡淏鸣
身份证件号码:37xxxxxxxxxxxxxx39
住址:山东省xxxxxxxxx村452号
2024年4月2日,我局对你所在的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你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通过威海市生态环境局审批了建筑垃圾回收再利用项目报告表(威环南海审表(2019)12-1),于2024年1月底建成建筑垃圾回收再利用项目并投产,但配套建设的布袋除尘器未经验收,建筑垃圾回收再利用项目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材料:2024年4月2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5份,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南海新区分局,证明对象:你公司建筑垃圾回收再利用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
2.证据材料:2024年4月2日提取的《规模证明》、花名册和2023年纳税申报表,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南海新区万厚水产养殖有限公司,证明对象:你公司企业规模属于微型企业。
3.证据材料:2024年4月2日提取的《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的查询截图,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南海新区分局,证明对象:你公司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
4.证据材料:2024年4月2日提取的《建筑垃圾回收再利用项目》报告表的首页,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南海新区分局,证明对象:你公司建筑垃圾回收再利用项目应报批环评类别为报告表。
5.证据材料:2024年4月2日提取的《建筑垃圾回收再利用项目》报告表内容截图,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南海新区分局,证明对象:你公司建筑垃圾回收再利用项目排放污染物为颗粒物,属于一般工业废气,废水经处理后循环利用不外排,无工业固体废物排放。
6.证据材料:2024年4月8日提取的技术服务合同,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南海新区万厚水产养殖有限公司,证明对象:你公司委托牟平鲁运工程咨询处对建筑垃圾回收再利用项目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
7.证据材料:2024年4月9日提取的电费账单,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南海新区万厚水产养殖有限公司,证明对象:你公司建筑垃圾回收再利用项目自2023年9月开始生产。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我局于2024年6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威环罚告(南海)〔2024〕1-1号)告知你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100 万元以上 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建设项目管理类”第8项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你公司“违法事实: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裁量等级1);排放污染物类别:排放污染物为粉尘,属于一般工业废气,废水经处理后循环利用不外排,无工业固体废物排放。(裁量等级3);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裁量等级1);项目建设地点:根据《威海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威海市无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该项目2023年9月投入生产,6个月以上不满1年(裁量等级3)”;结合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的规定,你公司“1.你公司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2.无补救措施,该项因子不选择;3.微型企业(裁量等级-2);4.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0);5.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处罚数量为1次(裁量等级-2)”等裁量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伍万贰仟叁佰肆拾叁元整(¥52343.00)罚款。因你所在的公司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后主动消除或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从轻处罚,我局对法定代表人你本人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限你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