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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4-06-06 21:12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威环罚(环翠)字〔2024〕第4号
威海市瀚玉化纺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9137100216673045XR
法定代表人:林威
地址:威海市环翠区曲和路-666-1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5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材料有:
1.证据材料:2024年5月20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对象:证明你单位新建天然气锅炉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的违法事实。
2.证据材料:2024年5月20日提取的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证明对象:证明你单位新建天然气锅炉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的违法事实,你单位行政处罚记录;你单位从业人员及年营业额证明;你单位天然气锅炉相关材料;你单位购买天然气锅炉发票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证据如下:
1.《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威环罚先告(环翠)字〔2024〕第4号)
2.《送达回证》(威环送达(环翠)〔2024〕第4-2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建设项目管理类”第1项的规定:“违法事实: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裁量等级2);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报告表(裁量等级1);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不满1年(2023年12月4日开工建设,裁量等级3)。”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的规定:“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1);补救措施:无补救措施该项因子不选择;配合调查情况: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0);企业规模: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违法次数:违法次数为1次(裁量等级-2)”。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捌仟柒佰壹拾贰元整(¥8712.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到财政指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