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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4-07-02 11:19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威环罚(荣成)〔2024〕11号
当事人名称:荣成市航盛祥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美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MAD4NC977Q
地址:山东省威海市荣成市崂山街道崂山南路1806号
2024年4月3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你单位在崂山街道鼎益中海石油南侧车间内正在建设机制砂生产工序,该车间内振动给料机、破碎机、球磨机和振动筛等作业装备已安装完毕,主体工程已建设完成,现场尚未投入生产或使用,该项目尚未依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提交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材料:2024年4月3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拍摄时间9时14分和9时16分),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荣成分局,证明对象:你单位正在建设机制砂生产工序,现场车间内振动给料机、破碎机、球磨机和振动筛等作业装备已安装完毕,该工序主体工程已建设完成,现场尚未投入生产或使用。
2.证据材料:2024年4月3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拍摄时间9时18分),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荣成分局,证明对象:你单位2023年6月1日机制砂生产车间工序正式开工建设安装设备,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不满1年。
3.证据材料:2024年4月3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拍摄时间15时24分),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荣成分局,证明对象:该单位机制砂生产工序车间内振动给料机、破碎机、球磨机和振动筛等作业装备已用绿网封闭,立即停止建设并无生产能力,改正态度是立即改正。
4.证据材料:《荣成市航盛祥建材有限公司厂区的设备及厂房、办公楼租赁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关于机制砂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的情况说明》, 提供(作出)单位:荣成市航盛祥建材有限公司,证明对象:你单位机制砂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为2466560.00元。
5.证据材料:《关于企业规模的情况说明》,提供(作出)单位:荣成市航盛祥建材有限公司,证明对象:你单位刚成立,没有营业收入和缴纳职工保险正式从业人员,无法确定企业类型。
6.证据材料:《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的查询截图,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荣成分局,证明对象:你单位近两年违法次数1次。
7.证据材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和《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荣成分局,证明对象:该单位机制砂生产工序需要办理环评类别是报告表。
8.证据材料:荣成市航盛祥建材有限公司《关于我公司机制砂工序未生产的情况说明》及2023年7月至2024年3月用电记录,提供(作出)单位:荣成市航盛祥建材有限公司,证明对象:你单位机制砂生产工序尚未投入生产或使用。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6月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威环罚告(荣成)〔2024〕11号) 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建设项目管理类第1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你单位“裁量因素部分:1.违法事实:你单位机制砂生产工序主体工程已建设完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使用,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裁量等级2);2.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和《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你单位机制砂生产工序环评类别是报告表(裁量等级1);3.项目建设地点:无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你单位机制砂生产车间2023年6月1日正式开工建设安装设备,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不满1年(裁量等级3)。修正因素部分:1.补救措施:你单位机制砂生产工序主体工程已建设完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使用,尚未产生环境影响,该修正因素不采用;2.配合调查情况: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0);3.企业规模:你单位2023年11月7日刚刚成立,尚未产生营业收入和交税,尚未招聘正式职工,无法确定企业类型,该修正因素不采用;4.两年内违法次数为1次(裁量等级-2);5.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等裁量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零玖拾壹元整(¥28091.00元)。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