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命令

威环罚(环翠)〔2024〕7号

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4-07-22 15:33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威环罚环翠20247

 

威海双福渔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91371002761860347X                  

法定代表人:卢周福 

地址:威海市环翠区望岛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4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材料有:

1.证据材料:2024年6月12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对象:你单位渔具生产项目两台固化炉正常生产,车间密闭,未连接污染防治设施。

2.证据材料:2024年4月19日提取的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证明对象:你单位渔具生产项目两台固化炉正常生产,车间密闭,未连接污染防治设施。

3.证据材料:2024年4月19日提取的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证明对象:你单位环评中对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要求。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的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我局于202479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证据如下:

1.《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威环罚先告(环翠)〔20247

2.《送达回证》(威环送达环翠20247-2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大气污染防治类”第15项的规定:“违法事实:在密闭空间进行但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裁量等级3);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报告表(裁量等级1);项目建设地点:无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的规定:“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补救措施:无补救措施该项因子不选择;配合调查情况: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0);企业规模: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违法次数:违法次数为1次(裁量等级-2)”。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陆佰贰拾伍元整(¥25625.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到财政指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4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