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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4-07-22 15:31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威环责改(环翠)〔2024〕7号
威海双福渔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91371002761860347X
法定代表人:卢周福
地址:威海市环翠区望岛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与证据
我局于2024年4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材料有:
1.证据材料:2024年6月12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对象:你单位渔具生产项目两台固化炉正常生产,车间密闭,未连接污染防治设施。
2.证据材料:2024年4月19日提取的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证明对象:你单位渔具生产项目两台固化炉正常生产,车间密闭,未连接污染防治设施。
3.证据材料:2024年4月19日提取的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证明对象:你单位环评中对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要求。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