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环责改(临港)〔2024〕10号

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4-08-20 16:03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威环责改(临港)〔2024〕10

 

当事人名称:威海恒大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23347004536

地址:山东省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苘山镇泉州路205号

2024819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819日仿生鱼饵生产项目中喷漆工序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 37/ 2801.5-2018)要求于密闭空间或容器内进行。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材料:2024819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现场照片(图片)证据》3份、《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 37/ 2801.5-20181份,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现场检查时,威海恒大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仿生鱼饵项目正常生产,配套建有废气治理设施并正常开启,车间窗户打开,喷漆工序未按标准要求在密闭空间或设备内进行

2.证据材料:2024819日制作的《威海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1,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根据《威海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威海市无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

3.证据材料:2024819日提取的威海恒大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供单位:威海恒大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证明对象:威海恒大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当事人身份及受委托人身份。

4.证据材料:2024819日提取的威海恒大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封面及相关内容1份、废气治理设施运行台账1份,提供单位:威海恒大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证明对象:威海恒大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环评报告类型为报告表,仿生鱼饵项目喷漆工序产生VOCs,需要在密闭车间内进行;现场检查时废气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5.证据材料:2024820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进一步证明819日现场检查时,威海恒大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仿生鱼饵项目正常生产,喷漆工序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配套建有废气治理设施并正常开启,车间窗户打开,喷漆工序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内进行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改正,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三十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逾期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并依法处以责令停产整治。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