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命令

威环罚(环翠)〔2024〕15号

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4-09-02 17:01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威环罚(环翠)〔202415

 

当事人名称:威海百合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振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56674130XE

地址:威海市环翠区温泉镇青岛南路689号第十二车间东区厂房

202487,我局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伪造机动车排放检测结果并出具虚假排放检测报告。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材料:2024年8月7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单位具体位置和信息以及现场检查发现的单位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并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2.证据材料:2024年8月8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单位现场检查发现的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并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供认属实

3.证据材料:2024年8月7日提取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提供(作出)单位:威海百合汽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对象:你单位使用鲁KH968Q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报告编号:371001042406031321220301)替代鲁KK8169车辆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并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属实

4.证据材料:2024年8月7日提取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提供(作出)单位:威海百合汽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对象:你单位的法人资格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5.证据材料:2024年8月7日提取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提供(作出)单位:威海百合汽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对象:威海百合汽车检测有限公司检测线在计量有效期内。

6.证据材料:2024年8月7日提取的《校准证书》,提供(作出)单位:威海百合汽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对象:威海百合汽车检测有限公司检验设备均依法检定合格。

7.证据材料:2024年8月8日提取的《企业规模证明》及《社会保险单位参保证明》,提供(作出)单位:威海百合汽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对象:你单位从业人员11人,属于小型企业。

8.证据材料:《威海百合汽车检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记录》,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威海百合汽车检测有限公司违法次数为1次(含本次)。

9.证据材料:2024年8月12日提取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提供(作出)单位:威海百合汽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对象:你单位将鲁KK8169车辆及鲁KH968Q车辆召回重检,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48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环罚告环翠202415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以及《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大气污染防治类”第24项:违法事实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不足5辆(裁量等级1);资质情况:在计量认证有效期,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裁量等级1),以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中: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1);补救措施:无补救措施该项因子不选择;配合调查情况: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0);企业规模: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违法次数:1次(裁量等级-2)等裁量因素,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295元,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宋栋宇         联系电话:5201107

地  址:远遥墩路99号   邮政编码:264200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4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