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命令

威环责改(荣成)〔2024〕21号

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4-09-24 09:42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环责改荣成202421

 

当事人名称:荣成市广兴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德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077974532K                       

地址:荣成市夏庄镇哈山村                      

 2024830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你单位商砼搅拌站北侧空地正在建设2条机制砂生产线,其中颚式破碎机、振动筛、洗砂机等设备已安装,现场正在组装皮带传送带等设备,现场未进行生产。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830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平面图、调查询问笔录、无人机拍摄的照片,证明荣成市广兴混凝土有限公司商砼搅拌站北侧空地正在建设2条机制砂生产线,其中颚式破碎机、振动筛、洗砂机等设备已安装,现场正在组装皮带传送带等设备,现场未进行生产;提供者: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荣成分局;

2.2024830日提取的郝德海身份证复印件、范世城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范世诚受荣成市广兴混凝土有限公司委托,协助办理生态环境工作事项;提供者:荣成市广兴混凝土有限公司;

3.2024830日提取的荣成市广兴混凝土有限公司2023年度营业收入证明、社保缴纳人数证明,证明企业规模属于小型企业;提供者:荣成市广兴混凝土有限公司;

4.202494日提取的荣成市广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位于荣成市夏庄镇哈山村的房产及洗砂设备价格评估报告,证明企业洗砂项目总投资额为162.92万元;提供者:荣成市广兴混凝土有限公司;

5.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评价结果1份,证明企业两年内违法次数(含本次)为1次;提供人: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荣成分局;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1份,证明企业需报批环评文件类型为报告表;提供人: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荣成分局。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规定,现责令你单位930日前停止建设并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文件。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不改正,我局将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对你单位进行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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