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命令

威环罚(经区)〔2024〕8号

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4-09-04 14:41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威环罚(经区)〔20248

 

当事人名称/姓名:威海鑫鑫石油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孙胜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1371000MAD3F0DWX1

地址/住址: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凤林街道青岛南路-231-1号

2024年612,我局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加油加气站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材料:2024年6月12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你单位具体位置和信息以及现场检查发现的你单位未按照国家操作规范和规定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违法行为。

2.证据材料:2024年6月12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你单位负责人对违法事实进行供述,承认违法行为存在属实。

3.证据材料:2024年6月12日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证据,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根据监控视频,你单位在2024年5月8日卸油时在未接入油气回收装置软管时,先接入了左侧卸油软管,而后才接入油气回收装置软管,客观上存在未按照国家操作规范和规定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违法行为事实。

4.证据材料:2024年6月12日制作的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根据监控视频,你单位在2024年5月8日卸油时在未接入油气回收装置软管时,先接入了左侧卸油软管,卸油工作人员在接入左侧卸油软管后有明显打开卸油管路阀门的动作,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

5.证据材料:2024年6月12日提取的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作出)单位:威海鑫鑫石油有限公司,证明对象:你单位的适格法人资格。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826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威环罚告(经区)〔2024〕8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大气污染防治类第18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违法事实是已安装并使用油气回收装置,但不规范(裁量等级1);因该案案由为不规范使用油气回收装置,故舍弃未安装油气回收装置设备的裁量因子;因该案案由为不规范使用油气回收装置,违法行为不具有持续性,故舍弃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的裁量因子;改正态度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1);因无法证实对环境的影响,故舍弃补救措施因子;配合调查情况为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0);企业规模为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违法次数为1次(裁量等级-2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4 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