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环责改(荣成)〔2024〕26号

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5-01-06 15:05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环责改荣成202426

 

姓名:姚楠楠       

身份证件号码:37078419**********                

住址:山东省安丘市景芝镇西笔墨277号(现住址:石岛管理区桃园街道怡海山庄87号楼1单元402室)                             

   20241227我局对你租赁的位于荣成市石岛开发区凤舞路199号南院车间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你在该地从事塑料制品的生产,该建设项目已建成超过两年,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二十六53橡胶和塑料制品业292中的其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除外),需要编制环评类别为环境影响报告表,但项目尚未依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提交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1227日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据3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荣成分局。证明对象:姚楠楠租赁东一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南院车间从事塑料制品生产,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

2.证据材料:20241227日提取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提供(作出)单位:姚楠楠。证明对象:被调查人姚楠楠的身份。

3.证据材料:20241227日提取的承包合同复印件1份,提供(作出)单位:姚楠楠。证明对象:姚楠楠承包荣成市石岛开发区凤舞路199号南院车间

4.证据材料:20241227日提取的设备采购和安装合同复印件1份,提供(作出)单位:姚楠楠。证明对象:该建设项目设备的购买时间及安装时间,合同中规定于20221030前安装完成。

5.证据材料:20241227日提取的原材料采购收据复印件3份、原材料说明复印件1份,提供(作出)单位:姚楠楠。证明对象: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2年以上及原材料为非再生塑料颗粒。

6.证据材料:20241227日提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和《2017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提供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荣成分局。证明对象:姚楠楠塑料制品项目需要办理环评类别为报告表。

7.证据材料:20241227日提取的《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提供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荣成分局。证明对象:姚楠楠塑料制品项目建设地点无环境功能规划。

8.证据材料: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提供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荣成分局。证明对象: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100 万元以上 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现责令你立即停止生产,并在6个月内对该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拒不改正,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