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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5-10-24 14:20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威环罚(高区)〔2025〕7号
当事人姓名:袁建平
身份证件号码:********
住址:********
2025年7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与威海市生态环境监控中心(威海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控中心)对袁建平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进行排气烟度检验,检测结果显示该机械不合格,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排气烟度限值,涉嫌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2025年8月5日威海市生态环境监控中心(威海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控中心)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执法人员将检验检测报告送达当事人。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材料:8月5日调取的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和车载柴油机排气烟度检测报告,提供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该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检测结果不合格。
2.证据材料:8月5日调取的《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提供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装载机检测结果不符合《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排气烟度限值。
3.证据材料:7月25日调取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由袁建平提供,证明内容:证明当事人身份。
4.证据材料:8月5日制作机械备案信息截图1份,由威海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内容:证明机动车环保达标及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子系统中装载机备案登记所有人为袁建平,装载机基本信息与备案信息一致。
5.证据材料:8月5日提供威海市生态环境监控中心资质认定证书,由威海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内容:证明其符合资质认定,其具有检验检测能力。
6.证据材料:7月25日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1份、8月20日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由威海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内容:证明袁建平对违法事实进行供述,承认违法行为属实。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规定。
我局于2025年8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威环罚告(高区)〔2025〕7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限你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