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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5-10-31 13:57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威环罚(经区)〔2025〕15号
当事人名称:威海翔达游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明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913710006996705846
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崮山镇崮山水库管理所后面北侧防汛物料仓库(自主申报)
2025年9月12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材料:2025年9月12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该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危险废物,企业未在无废山东智慧管理平台注册并填报年度危废管理计划。
2.证据材料:2025年9月12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单位负责人对违法事实进行供述,承认违法行为存在属实。
3、证据材料:生态环境违法次数证明,提供单位:2025年9月12日由威海市生态环境局通过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调取,证明内容:威海翔达游艇有限公司在此前两年内因生态环境问题受到过一次行政处罚(含本次)。
4、证据材料: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提供单位:2025年9月12日在威海市生态环境局经区分局执法大队办公室拍摄,证明内容:根据HJ1259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5.2.2要求,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在线填写并提交当年度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5、证据材料:威海翔达游艇有限公司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提供单位:2025年9月12日由威海翔达游艇有限公司提供,证明内容:该公司危废种类及每年的产生量不足一吨。
6、证据材料:2025年无废山东智慧管理平台查询结果,提供单位:2025年9月12日上午在威海市生态环境局经区分局办公室拍摄,证明内容:企业没有在无废山东智慧管理平台注册并填报年度危废管理计划,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
7、证据材料:2025年无废山东智慧管理平台查询结果,提供单位:2025年9月12日下午在威海市生态环境局经区分局办公室拍摄,证明内容:企业积极与威海市生态环境局经区分局工作人员沟通危废管理计划填报事项,调查过程中已在无废山东智慧管理平台注册并填报年度危废管理计划,主动消除违法行为。
8、企业提供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表以及未及时申报的情况说明材料,证据来源:2025年9月12日由威海翔达游艇有限公司提供,证明内容:企业已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未进行申报。
9、证据材料:企业规模证明及支撑材料,提供单位:2025年9月12日由威海翔达游艇有限公司提供,证明内容:威海翔达游艇有限公司为小型企业。
10、证据材料:2025年9月12日提取的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作出)单位:威海翔达游艇有限公司,证明对象:你单位的合法法人资格。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第15项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违法事实是已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未进行申报(裁量等级3);危险废物年产生量是不足1吨(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3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裁量等级3);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因无法证实对环境的影响,故舍弃补救措施因子;配合调查情况为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0);企业规模为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违法次数为1次(裁量等级-2),原应对单位处罚款壹拾肆万贰仟壹佰捌拾柒元整(¥142187.00元),企业积极与威海市生态环境局经区分局工作人员沟通危废管理计划填报事项,调查过程中已在无废山东智慧管理平台注册并填报年度危废管理计划,单位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经集体讨论,符合从轻处罚情形,减少29%罚款金额,因无违法所得,不予没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零玖佰伍拾叁元整(¥100953.00)。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