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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5-11-14 16:58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威环罚(高区)〔2025〕8号
当事人名称:山东宝岩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卞利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613751667P
地址: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路159号
2025年10月24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山东宝岩电气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来源:10月24日,山东宝岩电气有限公司提供。证明内容:山东宝岩电气有限公司当事人身份。
2.山东宝岩电气有限公司企业规模证明、纳税证明、人员名单,证据来源:10月31日,山东宝岩电气有限公司提供。证明内容:山东宝岩电气有限公司企业规模为小型企业。
3.山东宝岩电气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况说明,证据来源:10月24日,山东宝岩电气有限公司提供。证明内容:山东宝岩电气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张璐璐。
4.山东宝岩电气有限公司磁电类电子、电气产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审批意见,证据来源:10月24日,威海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内容:山东宝岩电气有限公司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污染物为一般工业废气。
5.山东宝岩电气有限公司缴税证明,证据来源:10月24日,山东宝岩电气有限公司提供。证明内容:山东宝岩电气有限公司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超过两年。
6.山东宝岩电气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情况,证据来源:10月31日,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调取。证明内容:山东宝岩电气有限公司两年内(含本次)违法次数1次。
7.山东宝岩电气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协议》,证据来源:10月31日,山东宝岩电气有限公司提供。证明内容:山东宝岩电气有限公司立即整改,主动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8.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证据来源:10月31日,威海市人民政府网站调取。证明内容:威海市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无环境功能规划。
9.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平面图,证据来源:10月24日,威海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内容:证明山东宝岩电气有限公司具体位置和信息以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违法行为。
10.调查询问笔录,证据来源:10月31日,威海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内容:山东宝岩电气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违法事实进行供述,承认违法行为属实。
11.现场照片(图片)证据,证据来源:10月24日,威海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内容:证明现场检查发现山东宝岩电气有限公司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使用的违法事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规定。
我局于2025年11月6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威环罚告(高区)〔2025〕8号) 告知你公司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建设项目管理类”第8项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裁量等级1);项目排放污染物类型为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3);项目应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裁量等级1);无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该项目违法行为持续时间2年以上(裁量等级5);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补救措施因子不涉及;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0);企业规模为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违法次数1次(裁量等级-2)等裁量因素。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后,你公司积极办理相关手续,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
限你公司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