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环罚(乳山)〔2025〕7号

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5-11-20 14:49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乳山20257

 

当事人姓名:乳山凤鼎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晓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3MA3MCQLC0C

住所:山东省威海市乳山市冯家镇南刘伶庄村

202591,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鸡粪,致使鸡粪流失至厂区内空地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材料:2025年9月1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平面图、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乳山分局,证明对象:(1)你单位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鸡粪,致使鸡粪流失至厂区内空地;(2)违法行为自2025年6月中旬起至9月1日现场检查发现,持续时间不满3个月。

2.证据材料:2025年9月1日取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提供单位:乳山凤鼎牧业有限公司,证明对象:你单位系企业法人等基本组织信息

3.证据材料:2025年9月1日提取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单位:乳山凤鼎牧业有限公司证明对象:法定代表人张晓刚的身份。

4.证据材料:2025年9月1日提取的《关于乳山凤鼎牧业有限公司畜禽养殖规模核实情况的说明》,作出单位:乳山市畜牧兽医事业发展中心,2025年9月1日提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27号)复印件,提供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乳山分局,证明对象:你单位为畜禽规模养殖场,蛋鸡折合生猪的养殖规模为年出栏生猪1500头。

 5.证据材料:2025年9月1日提取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证明复印件、乳山市冯家镇润和养鸡场存栏量4万只蛋鸡养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复印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乳山凤鼎牧业有限公司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提供单位:乳山凤鼎牧业有限公司,证明对象:你单位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登记情况。

6.证据材料:2025年9月1日提取的《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乳山市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的通知》复印件,提供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乳山分局,证明对象:你单位养殖场建设地点为非禁限养区。

7.证据材料:2025年9月1日提取的企业规模证明,提供单位:乳山凤鼎牧业有限公司,证明对象:你单位企业规模为小型企业。

8.证据材料:2025年9月1日提取的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查询结果截图,提供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乳山分局,证明对象:你单位(两年内,含本次)违法次数为1次。

9.证据材料:2025年9月4日制作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25年9月9日制作的《送达回证》、2025年10月9日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证据,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乳山分局,证明对象:你单位违法行为超过规定期限未改正到位,未采取补救措施,积存粪污区域增大,自南侧院墙处渗漏至外环境,环境影响持续恶化,构成拒不改正。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规定

我局于 2025年11月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威环罚告(乳山)〔2025〕7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第12项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1.养殖规模:蛋鸡折合生猪的养殖规模为年出栏生猪1500头(裁量等级3);2.建设地点:非禁限养区(裁量等级1);3.违法时间:当事人自述违法行为自20256月中旬开始,按照有利于当事人原则予以采信,不满3个月(裁量等级1);4.改正态度:超过规定期限仍未改正,积存粪污区域增大,自南侧院墙处渗漏至外环境,环境影响持续恶化,构成拒不改正(裁量等级2);5.补救措施:未采取补救措施,积存粪污区域增大,自南侧院墙处渗漏至外环境,环境影响持续恶化(裁量等级2);6.配合调查情况: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0);7.当事人性质或企业规模: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8.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伍佰元整(¥12500.00)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