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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5-11-20 15:04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威环罚(乳山)〔2025〕8号
当事人姓名:乳山市鸿轩农庄(经营者:姜洪升)
经营者:姜洪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083MA3D4QGH8X
经营场所:山东省威海市乳山市南黄镇西珠塂村
2025年9月4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养殖场西侧地块堆存养殖粪污。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材料:2025年9月4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平面图、现场照片(图片)证据,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乳山分局;2025年9月4日提取的畜禽养殖场(户)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提供单位:乳山市鸿轩农庄,证明对象:(1)你单位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养殖场西侧地块有养殖粪污堆存;(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满三个月;(3)(两年内,含本次)违法次数为1次。
2.证据材料:2025年9月4日提取养殖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作出单位:乳山市鸿轩农庄,证明对象:你单位系个体工商户等基本组织情况。
3.证据材料:2025年9月4日提取养殖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作出单位:乳山市鸿轩农庄,证明对象:你单位经营者姜洪升的身份。
4.证据材料:2025年9月4日提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提供单位:乳山市鸿轩农庄,证明对象:你单位已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5.证据材料:2025年9月4日提取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提供单位:乳山市鸿轩农庄,证明对象:你单位已办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
6.证据材料:2025年9月4日提取的《关于乳山市鸿轩农庄养殖规模核实情况的说明》,作出单位:乳山市畜牧兽医事业发展中心,证明对象:你单位2024年1月至2024年12月末出栏生猪1520头,属于规模化养殖场。
7.证据材料:2025年9月4日提取的《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乳山市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的通知》复印件,提供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乳山分局,证明对象:你单位建设地点不属于禁限养区。
8.证据材料:2025年9月5日制作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回证,2025年9月30日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证据,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乳山分局,证明对象:你单位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1月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威环罚告(乳山)〔2025〕8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第12项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1.养殖规模:年出栏生猪1520头(裁量等级3);2.建设地点:非禁限养区(裁量等级1);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满3个月(裁量等级1);4.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1);5.补救措施:无法核实该因子,将该因子舍弃;6.配合调查情况: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0);7.当事人性质或企业规模:个体工商户(裁量等级-2);8.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2)等裁量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仟陆佰捌拾柒元整(¥4687.00元)。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