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命令

威环罚(荣成)〔2025〕15号

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5-11-26 09:48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荣成202515

 

当事人名称:奥雄(山东)电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锦青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MA3TAPUY0E

地址:山东省威海市荣成市崖头街道邹泰南街187

2025117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你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有沾染切削液的废金属屑、废润滑油桶、废包装桶、漆渣、废活性炭、废催化剂等,自2025926日至今未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材料:2025117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一份,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奥雄(山东)电机有限公司具体位置、企业信息和现场情况以及该单位涉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案的违法行为。

2.证据材料:20251171357分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证据》,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奥雄(山东)电机有限公司向执法人员出示的“危险废物台账记录表”,其记录内容为“稀料”、“漆”,没有危险废物相关的记录,企业事实上未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未记录危险废物时间自20259月开始,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至今不满三个月。

3.证据材料:2025117日提取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二份、《授权委托书》一份,提供(作出)单位:奥雄(山东)电机有限公司,证明对象:奥雄(山东)电机有限公司的主体法定代表人资格和委托张家佲处理该公司生态环境工作等事宜。

4.证据材料: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网站查询截图,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奥雄(山东)电机有限公司近两年违法次数1次(含本次)。

5.证据材料:20251110日提取的《关于企业地址的情况说明》,提供(作出)单位:奥雄(山东)电机有限公司,证明对象:奥雄(山东)电机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上的地址是山东省威海市荣成市崖头街道邹泰南街187号,实际地址是山东威海荣成市荷田东路89号(7号车间)。

6.证据材料:20251110日提取的《关于企业规模的情况说明》、营业收入证明、从业人员证明,提供(作出)单位:奥雄(山东)电机有限公司,证明对象:奥雄(山东)电机有限公司2025年营业收入6717224.67元,从业人员9人,根据国家统计局2017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家字〔2017213号)的规定,属于微型企业。

7.证据材料:20251110日提供的2025926日前《危险废物台账记录表》,提供(作出)单位:奥雄(山东)电机有限公司,证明对象:奥雄(山东)电机有限公司2025926日前制定危险废物管理台账。

8.证据材料:20251110日提供的2025926日后的设备设施运行记录表和《企业生产情况说明》,提供(作出)单位:奥雄(山东)电机有限公司,证明对象:奥雄(山东)电机有限公司2025926日后处于生产状态,产生危险废物。

9.证据材料:20251110日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提供(作出)单位:奥雄(山东)电机有限公司,证明对象:奥雄(山东)电机有限公司产生的危险废物有润滑油、废润滑油桶、废机油、废包装桶、漆渣、废活性炭、废催化剂等。

10.证据材料:2025117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一份、2025117日后《危险废物管理台账》一份:提供(作出)单位:奥雄(山东)电机有限公司,证明对象:奥雄(山东)电机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的规定。

我局于202511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威环罚告(荣成)〔202515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第26项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裁量因素部分:1.违法事实:未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裁量等级5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满3个月(裁量等级1修正因素部分:1.改正态度是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1);2.补救措施因无法衡量对外环境的影响,舍弃该因子;3.配合调查情况是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0);4.企业规模是微型企业(裁量等级-2);5.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拾捌万肆仟叁佰柒拾伍元整(¥184375.00)。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5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