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命令

威环罚(乳山)〔2025〕12 号

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5-11-05 12:09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乳山202512

 

当事人名称:威海市大转盘石油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章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3MA3TRGAY11                

住所:山东省威海市乳山市下初镇三家村对面(村西)       

2025年728日8月1日,我局对你单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加油站3#、4#、5#6#加油枪油气回收装置气液比检测结果分别为0.000.00、1.812.00,均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2-2020中气液比应在大于等于1.0和小于等于1.2范围内的要求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材料:2025年728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平面图、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年8月1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乳山分局证明对象:(1)你单位加油站4把汽油加油枪(编号分别为3#、4#、5#、6#)均已安装并使用油气回收装置;(2)山东天弘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对你单位加油站汽油加油枪油气回收装置气液比进行检测,根据GB20952-2020《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气液比共抽测汽油加油枪4把(编号分别为3#、4#、5#、6#)。

2.证据材料:2025年7月28日提取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供单位:威海市大转盘石油有限公司,证明对象:你单位系企业法人等基本组织情况。

3.证据材料:2024年7月28日提取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单位:威海市大转盘石油有限公司证明对象: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黄章金及受委托人谢世伟的身份

4.证据材料:2025年7月28日提取的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查询结果截图,提供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乳山分局证明对象你单位(两年内,含本次)违法次数为1次。

5.证据材料:2025年7月28日提取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威海销售分公司乳山下初镇南加油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复印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威海市大转盘石油有限公司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加油站资产租赁合同复印件、证明材料,提供单位:威海市大转盘石油有限公司证明对象:(1)你单位环评审批、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登记情况;(2)你单位为加油站实际经营单位

6.证据材料:2025年7月29日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H25071037),作出单位:山东天弘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证明对象你单位加油站油气回收检测结果显示监测的4把加油枪气液比分别为0.00、0.00、1.81、2.00,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要求的1.0-1.2标准。

7.证据材料:2025年8月1日提取的企业利润表、企业社会保险单位参保证明、企业规模证明提供单位:威海市大转盘石油有限公司证明对象:你单位属于微型企业。

8.证据材料:2025年8月1日制作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回证,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乳山分局2025年10月22日提供的检测报告(编号H2509443)复印件,提供单位:威海市大转盘石油有限公司证明对象你单位违法行为超过整改期限完成整改。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规定

我局于 2025年10月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威环罚告(乳山)〔2025〕12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大气污染防治类第18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1.违法事实:已安装并使用油气回收装置,但不规范(裁量等级1);2.未安装油气回收装置设备:已安装油气回收装置设备,不涉及该因子,将该因子舍弃;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无法核实该因子,将该因子舍弃;4.改正态度:超过整改期限完成整改(裁量等级1);5.补救措施:无法核实该因子,将该因子舍弃;6.配合调查情况: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0);7.当事人性质或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2);8.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2)等裁量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