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环罚(经区)〔2025〕19号

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5-11-07 15:15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威环罚(经区)〔202519


当事人名称:威海观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艳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MADACXXW74

地址: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巢街9

2025911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材料:2025911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你单位信息以及现场检查时你单位的具体经营情况和现场建设、生产情况。

2.证据材料:2025911日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证据,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你单位现场有一铅鱼饵压铸车间正在生产,有一台压铸机将铅条热熔后使用模具压铸成型,有一个打磨工位,现场有压铸和打磨生产痕迹。

3.证据材料:2025911日提取的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作出)单位:威海观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证明对象:你单位的适格法人资格。

4.证据材料:2025911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你单位对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进行供述。

5.证据材料:2025911日提取的企业规模证明及支撑材料,提供(作出)单位:威海观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证明对象:你单位为微型企业。

6.证据材料:2025911日提取的生态环境违法次数证明,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你单位近2年内未因生态环境问题受到过行政处罚。

7.证据材料:2025911日提取的产品购销合同和发票等单据,提供(作出)单位:威海观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证明对象:你单位为建设铅鱼饵制造项目购入压铸机,项目总投资为人民币93500元。

8.证据材料:2025911日提取的存货明细表,提供(作出)单位:威海观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证明对象:你单位铅鱼饵制造项目自开工以来进货铅锭原料共计1.5吨,年产量低于10吨,故该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68项的铸造及其他金属制品制造中的其他类别,应报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为报告表。

9.证据材料:2025911日提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你单位铅鱼饵制造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68项的铸造及其他金属制品制造中的其他类别,应报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为报告表。

10.证据材料:2025911日提取的《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你单位项目建设地点无环境功能规划。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51029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威环罚告(经区)〔202519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建设项目管理类”第1项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违法事实是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尚未建设(裁量等级5);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为报告表(裁量等级1);项目建设地点无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6个月以上不满1年(裁量等级3);改正态度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1);因无法证实对环境的影响,故舍弃补救措施因子;配合调查情况为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0);企业规模为微型企业(裁量等级-2);违法次数为1次(裁量等级-2)等裁量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仟叁佰肆拾肆元整(¥1344.00)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5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