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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5-12-17 16:17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威环罚(乳山)〔2025〕13号
当事人名称:沃森氏(威海)农牧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Eddie Gene Richards Iii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3698073817G
住所:山东省威海市乳山市兴福路6号
2025年10月15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污水处理站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材料:2025年10月15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平面图、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年10月21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乳山分局;2025年10月20日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TZJC字第202510049号),作出单位:山东天正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对象:(1)2025年10月15日,山东天正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单位无组织废气臭气浓度现场采样,监测结果显示厂界下风向2#、3#、4#点位最大值分别为25、23、22,均超过《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2限值要求(16),你单位污水处理站隔油池罩毁损,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2)未采取恶臭气体污染防治措施时间7天以上。
2.证据材料:2025年10月15日提取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提供单位:沃森氏(威海)农牧发展有限公司,证明对象:你单位系企业法人等基本组织情况。
3.证据材料:2025年10月15日提取的法定代表人护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单位:沃森氏(威海)农牧发展有限公司,证明对象:你单位法定代表人Eddie Gene Richards Iii 及受委托人王宾的身份。
4.证据材料:2025年10月15日提取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及验收材料复印件(部分)、企业变更情况复印件,提供单位:沃森氏(威海)农牧发展有限公司,证明对象:你单位建设项目环评、验收情况。
5.证据材料:2025年10月15日提取的《排污许可证(副本)》(部分)复印件,提供单位:沃森氏(威海)农牧发展有限公司;2025年10月15日提取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复印件,提供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乳山分局,证明对象:(1)你单位污水处理站恶臭治理措施为产生恶臭区域加罩或加盖;(2)厂界臭气浓度排放标准应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2限值要求16(无量纲)。
6.证据材料:2025年10月15日提供的《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复印件,提供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乳山分局,证明对象:你单位项目建设地点无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
7.证据材料:2025年10月15日提取的《企业规模证明》、利润表、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提供单位:沃森氏(威海)农牧发展有限公司,证明对象:你单位企业规模为大型企业。
8.证据材料:2025年10月15日提取的承诺书复印件、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审批表复印件、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截图,提供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乳山分局,证明对象:你单位(两年内、含本次)违法次数为2次。
9.证据材料:2025年10月21日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证据、《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回证》,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乳山分局;2025年11月24日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TZJC字第202511075号),作出单位:山东天正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对象:你单位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规定。
我局于 2025年12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威环罚告(乳山)〔2025〕13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大气污染防治类”第32项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1.违法事实:未采取恶臭气体污染防治措施时间7天以上(裁量等级5);2.项目建设地点:无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3.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1);4.补救措施:无法核实,予以舍弃;5.配合调查情况: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0);6.当事人性质或企业规模:大型企业(裁量等级2);7.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2次(裁量等级0)等裁量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叁佰壹拾贰元整(¥35312.00元)。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