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命令

威环罚(乳山)〔2025〕14号

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5-12-17 16:20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乳山202514

 

当事人名称:威海聚拓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文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3MA3U7A2K14                 

住所:山东省威海市乳山市大孤山镇驻地36号                                            

2025年11月14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产生危险废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材料:2025年11月14日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现场勘察平面图、调查询问笔录、《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 1259—2022)复印件(部分),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乳山分局;2025年11月14日提取的《聚拓新型材料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部分)、排污许可证复印件(部分),提供单位:威海聚拓建材有限公司,证明对象:(1)你单位产生危险废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2025年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已在“无废山东”智慧管理平台制作,但未按照要求进行备案;(2)危险废物年产生量共0.15吨;(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6个月以上。

2.证据材料:2025年11月14日提取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提供单位:威海聚拓建材有限公司,证明对象:你单位系企业法人等基本组织情况。

3.证据材料:2025年11月14日提取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单位:威海聚拓建材有限公司,证明对象: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曹文斐及受委托人明超的身份。

4.证据材料:2025年11月14日提取的《企业规模证明》《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社会保险费缴款书》复印件,提供单位:威海聚拓建材有限公司,证明对象:你单位企业规模为微型企业。

5.证据材料:2025年11月14日提取的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截图,提供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乳山分局,证明内容:你单位(两年内,含本次)违法次数为1次。

6.证据材料:2025年11月14日提取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提供单位:威海聚拓建材有限公司;2025年11月17日制作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回证,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乳山分局,证明对象:你单位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违法行为立即改正。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的规定

我局于 2025年12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威环罚告(乳山)〔2025〕14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第15项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1.违法事实:已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未进行申报(裁量等级3);2.危险废物年产生量:不足1吨(裁量等级1);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裁量等级54.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5.补救措施:无法核实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舍弃该因子;6.配合调查情况: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0);7.企业规模:型企业(裁量等级-2);8.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裁量等级-2等裁量因素,我局应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壹拾伍万陆仟贰佰伍拾元整(¥156250.00元)。因你单位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21%,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叁仟肆佰叁拾柒元整¥123437.00元)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