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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5-12-02 09:21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威环责改〔2025〕4号
当事人名称:威海大宇电子有限公司(直接负责人: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913710006137523870
法定代表人:张广平
地址: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港路26号
2025年12月1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设且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使用。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材料:2025年12月1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现场检查时你单位车间内有2条电脑显示器后盖油墨印刷生产线已建成并有明显生产痕迹,但未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
2.证据材料:2025年12月1日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证据,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车间内有2条电脑显示器后盖油墨印刷流水线,流水线周边有油墨印刷工作台若干,有明显生产痕迹,未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车间内已有油墨印刷结束后的电脑显示器后盖成品若干。
3.证据材料:2025年12月1日提取的你所在单位营业执照及负责人身份证件,提供单位:威海大宇电子有限公司,证明对象:你所在单位为独立法人,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法定代表人为张广平,委托于范浩办理生态环境工作事宜。
4.证据材料:2025年12月2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你单位授权委托人和直接负责人对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设,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使用的违法行为进行供述。
5.证据材料:2025年12月2日提取的企业规模证明及支撑材料,提供单位:威海大宇电子有限公司,证明对象:你单位为小型企业。
6.证据材料:2025年12月2日提取的生态环境违法次数证明,提供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你单位近2年内未因生态环境问题受到过行政处罚。
7.证据材料:2025年12月2日提取的彩印数量统计台账,提供单位:威海大宇电子有限公司,证明对象:你单位于2023年8月建成并投产显示器后盖油墨印刷生产线后开始持续进行显示器后盖印刷生产,至执法人员发现其违法行为前持续处于生产状态。
8.证据材料:2025年12月2日提取的会议记录,提供单位:威海大宇电子有限公司,证明对象:你单位于2023年4月18日任命纪文斐为项目生产负责人。
9.证据材料:2025年12月2日提取的油墨出入库台账及使用台账,提供单位:威海大宇电子有限公司,证明对象:你单位于2023年下半年开始购入环已酮、油墨和特慢干水作为印刷生产线原料,从2023年8月至2025年11月持续使用上述原材料进行生产。你单位使用的上述三类原料皆可通过挥发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大气污染物。
10.证据材料:2025年12月2日提取的原料说明书,提供单位:威海大宇电子有限公司,证明对象:你单位使用的生产原料皆含有易挥发的有机化合物,挥发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大气污染物。
11.证据材料:2025年12月2日提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提供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你单位建设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中第80项的电子器件制造中的显示器件制造,由于该项目有油墨印刷工艺,因此不属于仅分割、焊接、组装的,应报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为报告表。
12.证据材料:2025年12月2日提取的《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提供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你单位项目建设地点无环境功能规划。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改正,停止显示器后盖油墨印刷生产,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逾期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依法对你单位处以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