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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5-12-25 16:33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威环罚(高区)〔2025〕10-1号
当事人姓名:竺金波
2025年12月5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材料:2025年12月5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份,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恒毅模塑(威海)有限公司具体位置、生产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
2.证明材料:2025年12月5日提取的物业服务协议,提供单位:恒毅模塑(威海)有限公司,证明对象:恒毅模塑(威海)有限公司建成投产时间,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超2年。
3.证据材料:2025年12月5日提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调取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恒毅模塑(威海)有限公司属于塑料制品业292其他,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4.证据材料:2025年12月5日调取《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调取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威海市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无环境功能规划。
5.证明材料:2025年12月5日提取的恒毅模塑(威海)有限公司在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的行政处罚情况,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恒毅模塑(威海)有限公司两年内(含本次)违法次数1次。
6.证明材料:2025年12月5日提取的恒毅模塑(威海)有限公司企业规模证明1份,提供单位:恒毅模塑(威海)有限公司,证明对象:恒毅模塑(威海)有限公司企业规模为微型企业。
7.证据材料:2025年12月5日提取的恒毅模塑(威海)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供单位:恒毅模塑(威海)有限公司,证明对象:当事人身份。
8.证据材料:2025年12月10日提取的关于企业直接负责主管人员情况说明1份,提供单位:恒毅模塑(威海)有限公司,证明对象:恒毅模塑(威海)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竺金波。
9.证据材料:2025年12月10日提取的恒毅模塑(威海)有限公司打印机塑料配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1份,提供单位:恒毅模塑(威海)有限公司,证明对象:进一步证明恒毅模塑(威海)有限公司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排放污染物类别为一般工业废气。
10.证明材料:2025年12月10日提取的恒毅模塑(威海)有限公司环保技术服务合同,提供单位:恒毅模塑(威海)有限公司,证明对象:恒毅模塑(威海)有限公司立即改正,主动委托第三方开展环境影响评价、验收。
11.证据材料:2025年12月10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进一步证明恒毅模塑(威海)有限公司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竺金波。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2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威环罚告(高区)〔2025〕10-1号)告知你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建设项目管理类第8项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裁量等级1);项目排放污染物类型为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3);项目应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裁量等级1);无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该项目2023年3月投入生产,违法行为持续时间2年以上(裁量等级5);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补救措施因子不涉及;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0);企业规模为微型企业(裁量等级-2);违法次数1次(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限你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