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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5-12-09 10:52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威环罚(文登)〔2025〕3号
当事人名称:威海德晟牧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延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1597813759W
住址: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龙山办王埠庄村村北鸡场
我局于2025年11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材料:2025年11月3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文登区大队,证明对象:(1)你公司所处位置不在禁养区内;(2)检查当日现场情况;(3)你公司进行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备案;
2.证据材料:2025年11月18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及影像证据,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文登区大队,证明对象:(1)你公司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环评备案等基本情况;(2)你公司违法事实、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等。
3.证据材料:2025年11月3日调取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苏延锋身份证复印件,提供单位:威海德晟牧业有限责任公司,证明对象:(1)你单位为有限责任公司;(2)法定代表人苏延锋身份信息。
4.证据材料:2025年11月19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影像证据,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文登区大队,证明对象:你公司完成整改。
5.证据材料:2025年11月3日调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提供单位:威海德晟牧业有限责任公司,证明对象:你单位已于2022年9月6日进行养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备案登记。
6.证据材料:2025年11月18日调取的《畜禽养殖场粪污消纳协议书》,提供单位:威海德晟牧业有限责任公司,证明对象:你单位日常养殖粪污处置情况。
7.证据材料:2025年11月18日调取的《畜禽养殖场饲养档案》,提供单位:威海德晟牧业有限责任公司,证明对象:你单位现有蛋鸡存栏量。
8.证据材料:2025年11月18日调取的利润表,提供单位:威海德晟牧业有限责任公司,证明对象:你单位规模为微型企业。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 2025年12月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威环罚告(文登)〔2025〕3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第12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你单位养殖规模:年养殖蛋鸡约50000羽(折合生猪1000-2000 头)(裁量等级3);建设地点:非禁限养区(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违法时间不满3个月(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补救措施:通过土方拦截,防止粪污进一步外溢,采取补救措施,减轻环境影响(裁量等级-1);配合调查情况: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0);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2);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经查阅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该公司两年内处罚次数为1次(裁量等级-2);改正态度:将被污染的水源抽运后还田,在规定期限内整改(裁量等级-1)。”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