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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5-02-11 15:40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威环责改(临港)〔2025〕1号
威海誉翔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MAC6NCRD0A
2025年2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材料:2025年2月10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图片(照片)证据,《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 37/ 2801.5-2018),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截图,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你单位从事冲浪板制造,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溶剂型胶粘剂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指出你单位违法问题后,你单位立即进行了改正;你单位为初次违法。
2.证据材料:2025年2月10日提取的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单位:威海誉翔户外用品有限公司,证明对象:你单位涉嫌违法行为当事人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改正,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三十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逾期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活动,未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排污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行为,受到罚款处罚,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并责令停产整治。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