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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5-02-14 16:21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威环罚(高区)〔2024〕10号
当事人名称:威海鑫磊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秀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MA3RRU3R69
地址:威海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南苑路17-2号
2024年11月28日,威海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威海鑫磊汽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发现该企业工作人员针对无法通过OBD读取油温的车辆,未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将油温采样探头插入发动机机油标尺孔,但机动车排气监督管理系统检测过程数据显示油温达到80度及以上,最终出具了在用车检验(测)报告。该公司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现已查明,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平面图,证据来源:11月28日,威海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内容:证明威海鑫磊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具体位置和信息以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测油温即出具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的违法行为。
2.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证据来源:12月3日,威海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内容:威海鑫磊汽车检测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对违法事实进行供述,承认违法行为属实。
3.证据名称: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份、现场影像资料1份,证据来源:11月28日,威海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内容:证明现场检查发现威海鑫磊汽车检测有限公司机动车未测油温。
4.证据名称: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据来源:11月28日,威海鑫磊汽车检测有限公司提供,证明内容:证明威海鑫磊汽车检测有限公司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且计量认证在有效期内。
5.证据名称:检验检测机构设备检定证书、校准证书,证据来源:11月28日,威海鑫磊汽车检测有限公司提供,证明内容:威海鑫磊汽车检测有限公司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
6.证据名称:威海鑫磊汽车检测有限公司企业规模说明、社会保险缴款书,证据来源:11月28日,威海鑫磊汽车检测有限公司提供,证明内容:威海鑫磊汽车检测有限公司为其他未列名行业,根据国家统计局2017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家字〔2017〕213号)证明企业规模为小型企业。
7.证据名称:威海鑫磊汽车检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据来源:11月28日,威海鑫磊汽车检测有限公司提供,证明内容:威海鑫磊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当事人身份,法定代表人身份,授权委托人有权接受生态环境部门调查询问、提供证据材料和承认相关事实等行为。
8.证据名称:威海鑫磊汽车检测有限公司收据,证据来源:11月28日,威海鑫磊汽车检测有限公司提供,证明内容:威海鑫磊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违法所得。
9.证据名称: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及威海市生态环境局机动车排气监督管理系统加载减速检测过程数据,证据来源:11月28日,威海鑫磊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威海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内容:威海鑫磊汽车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时未检测机油油温,但在威海市生态环境局机动车排气监督管理系统中油温显示80度以上,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10.证据名称:《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证据来源:11月28日,威海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内容:证明威海鑫磊汽车检测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标准要求开展加载减速法检测过程。
11.证据名称:威海鑫磊汽车检测有限公司两年内违法次数,证据来源:11月28日,威海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内容:该公司两年内违法次数1次(含本次)。
12.威海鑫磊汽车检测有限公司整改情况,证据来源:11月28、12月25日,威海鑫磊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威海市生态环境局分别提供,证明内容:该公司已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成。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30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威环罚告(高区)〔2024〕10号) 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大气污染防治类”第24项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不足5辆(裁量等级1);在计量认证有效期,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裁量等级1);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1);补救措施(该因子舍弃,无法取证,不予采纳);全过程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0);企业规模为小型企业(裁量等级0);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2),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元整(¥100.00)。
2.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