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环罚(经区)〔2024〕23号

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5-02-17 16:25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威环罚(经区)〔202423

 

当事人名称/姓名:威海平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林潇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1371000MA3RBW696L

地址/住址:山东省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路2号(自主申报)

2024年12月4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并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材料:2024年12月4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该单位具体位置和信息以及现场检查发现的该单位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并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2.证据材料:2024年12月4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威海市平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20241120日对车牌为鲁KRH009的机动车进行检测时、20241125日对车牌为鲁KC6J85的机动车进行检测时,车辆驱动方式均登记为前驱,应使用工况法,实际使用双怠速法,且非工况法审核审批单使用非工况法原因记录为“四驱”,并出具检测结果合格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编号为371072462411201130400201371072462411251451050201。该单位负责人对违法事实进行供述,承认违法行为属实。

3.证据材料:2024年12月4日提取的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平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对象:该单位的适格法人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5110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威环罚告(经区)〔202423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大气污染防治类”第24项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事实为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不足5辆(裁量等级1);资质情况为在计量认证有效期,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裁量等级1);改正态度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1);补救措施为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0);配合调查情况为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0);企业规模为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裁量等级-2)等裁量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贰拾元整(¥220.00元)

2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5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