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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5-02-18 15:51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威环罚(高区)〔2024〕11号
当事人名称:威海恒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保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3973390014
地址:威海市高区田和街道黄家夼村南
2024年11月28日,威海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威海恒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张村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将油温尺和尾气采样管绑在一起,放到排气筒内,用排气筒温度代替发动机机油温度。因威海恒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张村分公司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主体,因此威海恒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作为行政处罚主体。现已查明,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材料: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平面图,证据来源:2024年11月28日,威海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内容:证明威海恒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张村分公司具体位置和信息以及现场检查发现威海恒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张村分公司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并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违法行为。证明威海恒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张村分公司是威海恒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分公司。
2.证据材料:调查询问笔录,证据来源:2024年12月3日,威海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内容:威海恒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对违法事实进行供述,承认违法行为属实。
3.证据材料:现场照片(图片)证据、现场影像资料,证据来源:2024年11月28日,威海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内容:证明现场检查发现的2辆机动车均未测油温。
4.证据材料: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据来源:2024年11月28日,威海恒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提供,证明内容:证明威海恒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张村分公司、威海恒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均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且计量认证在有效期内。
5.证据材料:检验检测机构设备检定证书、校准证书,证据来源:2024年11月28日,威海恒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提供,证明内容:威海恒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张村分公司、威海恒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均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
6.证据材料:威海恒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企业规模说明、社会保险缴款书,证据来源:2024年11月28日,威海恒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提供,证明内容:威海恒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为其他未列名行业,根据国家统计局2017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家字〔2017〕213号)证明企业规模为小型企业。
7.证据材料:威海恒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据来源:2024年11月28日,威海恒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提供,证明内容:威海恒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当事人身份,法定代表人身份,授权委托人有权接受生态环境部门调查询问、提供证据材料和承认相关事实等行为。
8.证据材料:威海恒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收据,证据来源:2024年11月28日,威海恒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提供,证明内容:威海恒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违法所得。
9.证据材料: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及威海市生态环境局机动车排气监督管理系统加载减速检测过程数据,证据来源:2024年11月28日,威海恒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威海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内容:威海恒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张村分公司对2辆车均未检测机油油温,但在威海市生态环境局机动车排气监督管理系统中油温显示80度以上,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10.证据材料:《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证据来源:2024年11月28日,威海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内容:证明威海恒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标准要求开展加载减速法检测过程。
11.证据材料:威海恒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两年内违法次数,证据来源:2024年11月28日,威海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内容:该公司两年内违法次数1次(含本次)。
12.证据材料:威海恒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整改情况,证据来源:2024年12月26日、2025年1月8日,威海市生态环境局、威海恒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分别提供,证明内容:该公司已整改完成。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规定。
我局于2025年1月10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威环罚告(高区)〔2024〕11号) 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大气污染防治类”第24项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不足5辆(裁量等级1);在计量认证有效期,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裁量等级1);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1);补救措施(该因子舍弃,无法取证,不予采纳);全过程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0);企业规模为小型企业(裁量等级0);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2),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2.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