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命令

威环罚(荣成)〔2024〕20号

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5-02-26 11:09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威环罚(荣成)〔202420

 

当事人名称:荣成市荣飞机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隋玉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3445539877

地址:荣成市泰祥路332

2024126,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材料:2024126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荣成分局,证明对象:荣成市荣飞机电有限公司具体位置、企业信息和现场情况以及该公司未按照国家要求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的违法行为

2.证据材料:2024126日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证据》(拍摄时间1025分),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荣成分局,证明对象:荣成市荣飞机电有限公司的金属制品加工项目20245月办理环评手续,10月进行环境保护验收后,开始生产,该项目中原材料切割、机加工、焊接工序产生金属废料、焊渣和除尘设施补集的粉尘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3.证据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二份、《授权委托书》,提供(作出)单位:荣成市荣飞机电有限公司,证明对象:荣成市荣飞机电有限公司的主体法人资格和委托隋玉海处理该公司生态环境工作等事宜。

4.证据材料: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的查询截图,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荣成分局,证明对象:荣成市荣飞机电有限公司近两年违法次数1次。

5.证据材料:《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荣成分局,证明对象:荣成市荣飞机电有限公司金属加工项目202410月份开始生产,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公司金属制品加工项目未按照国家要求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要求该公司3日内按照相关规定规范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

6.证据材料:2024126日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证据》(拍摄时间1029分)和《关于企业规模的情况说明》,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荣成分局和荣成市荣飞机电有限公司,证明对象:荣成市荣飞机电有限公司2023年营业收入8050659.71元,参保职工人数16人,根据国家统计局2017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家字〔2017213号)的规定,属于微型企业。

7.证据材料:《荣成市荣飞机电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地址搬迁情况说明》,提供(作出)单位:荣成市荣飞机电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荣成市荣飞机电有限公司现厂址是荣成市泰祥路332号。

8.证据材料: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一份、20241216日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证据》一份,提供(作出)单位:荣成市荣飞机电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改正态度是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规定。

我局于20252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威环罚告(荣成)〔202420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八)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和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8项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裁量因素部分:1.违法事实是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裁量等级3);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是不满3个月(裁量等级1),修正因素部分:1.改正态度是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1);2.无法证实对环境的影响,不采用补救措施裁量因子;3.配合调查情况是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0);4.企业规模是微型企业(裁量等级-2);5.违法次数为1次(裁量等级-2等裁量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柒仟零叁拾壹元整(¥57031.00)。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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