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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5-02-26 15:46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威环罚(经区)〔2024〕21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威海锦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相茂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1371000MA3Q389W3Y
地址/住址: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西苑街道华夏路28-1号104
2024年12月2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并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材料:2024年12月2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你单位具体位置和信息以及现场检查发现的你单位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并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2.证据材料:2024年12月2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你单位负责人对违法事实进行供述,承认违法行为属实。
3.证据材料:2024年12月2日制作的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威海锦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2024年11月25日对车牌为鲁K7S867的机动车进行检测、2024年11月25日对车牌为鲁K00259的机动车进行检测、2024年11月22日对车牌为鲁KPL196的机动车进行检测,检测时现场视频中均显示未使用油温尺,但都出具了具有油温数据的检测报告。
4.证据材料:2024年12月2日提取的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作出)单位:威海锦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证明对象:你单位的适格法人资格。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2月18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威环罚告(经区)〔2024〕21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大气污染防治类第24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违法事实是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不足5辆(裁量等级1);资质情况是在计量认证有效期,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裁量等级1);改正态度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1);因无法证实对环境的影响,故舍弃补救措施因子;配合调查情况为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0);企业规模为微型企业(裁量等级-2);违法次数为1次(裁量等级-2),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肆拾元整(¥240.00);
2.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