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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5-02-06 14:59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威环罚(乳山)〔2024〕19号
当事人名称:乳山市振博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昊霖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3MACFGEHG74
住所:山东省威海市乳山市白沙滩镇武当山路63号
2024年12月24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从事建筑用石加工产生粉尘,1#车间与1#中转料仓之间传送履带配套喷洒装置未正常使用,未采取洒水措施控制、减少粉尘排放。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材料:2024年12月24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平面图、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乳山分局,证明对象:(1)你单位从事建筑用石加工产生粉尘,1#车间与1#中转料仓之间传送履带配套喷洒装置未正常使用,未采取洒水措施控制、减少粉尘排放;(2)你单位项目建设地点位于乳山市白沙滩镇宫家村北,无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3)你单位(两年内,含本次)违法次数为1次。
2.证据材料:2024年12月24日提取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提供单位:乳山市振博矿业有限公司,证明对象:你单位系企业法人等基本组织情况。
3.证据材料:2024年12月24日提取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单位:乳山市振博矿业有限公司,证明对象: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刘昊霖的身份。
4.证据材料:2024年12月24日提取的《企业规模证明》,提供单位:乳山市振博矿业有限公司,证明对象:你单位为微型企业。
5.证据材料:2024年12月24日制作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回证,2024年12月26日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证据,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乳山分局,证明对象: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 2025年1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威环罚告(乳山)〔2024〕19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大气污染防治类第19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1.违法事实:已安装喷洒装置,但未按规定使用(裁量等级1);2.项目建设地点:无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无法核实该裁量因子,将该因子舍弃;4.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1);5.补救措施:无法核实该裁量因子,将该因子舍弃;6.配合调查情况: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0);7.当事人性质或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2);8.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2)等裁量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