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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5-02-06 15:14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威环罚(乳山)〔2024〕16号
当事人姓名:张西亮
2024年11月7日,我局对你在乳山市育黎镇邓家村经营的畜禽规模化养殖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未及时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粪污外流至厂区外西侧干沟。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材料:2024年11月7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平面图、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乳山分局,证明对象:(1)你经营的畜禽规模化养殖场未及时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粪污外流至厂区外西侧干沟;(2)养殖场位于非禁限养区;(3)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
2.证据材料:2024年11月7日提取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提供人:谭林琳,证明对象:当事人张西亮及受委托人谭林琳的身份信息。
3.证据材料:2024年11月7日提取的场地租赁合同,提供人:谭林琳,证明对象:养殖场经营者为张西亮。
4.证据材料:2024年11月12日提取的《关于育黎镇邓家村张西亮经营的养殖场的养殖规模的说明》,提供单位:乳山市畜牧兽医事业发展中心,证明对象:你经营的养殖场年出栏量生猪974头,属于规模养殖场。
5.证据材料:2024年11月12日提取的《威海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提供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乳山分局,证明对象:违法行为发生地点无环境功能规划。
6.证据材料:2024年11月7日制作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回证和2024年11月12日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证据,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乳山分局,证明对象: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 2025年1月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威环罚告(乳山)〔2024〕16号)告知你有权陈述申辩,你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通用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1.违法事实:未及时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粪污外流至厂区外西侧干沟,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没有法定处罚金额下限,裁量等级3);2.违法行为发生地点:无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无法核实该因子,舍去该裁量因子;4.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1);5.补救措施:无法确定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舍去该裁量因子;6.配合调查情况: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0);7.当事人性质或企业规模:自然人(裁量等级-2);8.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2)等裁量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仟陆佰捌拾柒元整(¥4687.00)。
限你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