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
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5-02-06 15:17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威环罚(乳山)〔2024〕17号
当事人姓名:乳山市众之源农场(经营者:于佳)
经营者:于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083MA3DNB341E
经营场所:山东省威海市乳山市夏村镇胡八庄村
2024年12月6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未及时收集、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养殖场外东侧田地有粪污溢流痕迹。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材料:2024年12月6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平面图、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乳山分局,证明对象:(1)你单位养殖场未及时收集、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养殖场外东侧田地有粪污溢流痕迹;(2)养殖场位于非禁限养区;(3)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2次。
2.证据材料:2024年12月6日提取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提供单位:乳山市众之源农场,证明对象:当事人个体工商户的身份信息。
3.证据材料:2024年12月6日提取的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提供单位:乳山市众之源农场,证明对象:经营者于佳的身份。
4.证据材料:2024年12月6日制作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24年12月7日制作的送达回证和2024年12月10日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证据,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乳山分局,证明对象: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5.证据材料:2024年12月10日提取的《关于夏村镇乳山市众之源农场的养殖规模的说明》,作出单位:乳山市畜牧兽医事业发展中心,证明对象:养殖场设计出栏量4000头,属于规模养殖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 2025年1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威环罚告(乳山)〔2024〕17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第12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1.养殖规模:年出栏生猪2000头以上(设计出栏量4000头)(裁量等级5);2.建设地点:非禁限养区(裁量等级1);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无法核实该因子,根据当事人陈述自2024年12月5日开始计算,不满3个月(裁量等级1);4.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1);5.补救措施:无法核实该因子,将该因子舍弃;6.配合调查情况: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0);7.当事人性质或企业规模:个体工商户(裁量等级-2);8.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2次(裁量等级0)等裁量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陆佰贰拾伍元整(¥15625.00)。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