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环罚(文登)〔2025〕1号

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5-03-18 09:31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文登20251

 

当事人名称:威海博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锦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76MA3U0TE16E

地址:威海市南海新区龙海路西、永兴路北(蓝瑞汽配产业园内)

我局于202412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按照排污许可管理要求制订了自行监测方案,但未按照规定的频次开展自行监测。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材料:20241223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平面图、现场照片(图片)证据,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1)你单位所处位置;(2)检查当日现场情况:现场你单位处于正常生产状态;(3)现场对照排污许可证发现未按照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情况;(4)你单位碳材料加工项目已通过环评审批并完成验收。

2.证据材料:20241223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1)你单位基本情况;(2)你单位环评及验收情况、排污许可管理类别;(3)你单位自行监测方案制定情况及相关项目监测频次实际开展情况。

3.证据材料:20241223日提取的孙锦程身份证复印件,威海博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供单位:威海博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对象:(1)你单位为有限责任公司;(2)法定代表人孙锦程身份信息。

4.证据材料:20241223日提取的纳税申报表,提供单位:威海博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对象:你单位为小型企业。

5.证据材料:20241223日调取的环境监测方案,提供单位:威海博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对象:你单位制定自行环境监测方案、相关项目应开展监测频次。

6.证据材料:2025116日提取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佳诺检WD24121802D)。提供单位:威海博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对象:你单位20241226日、27日、28日对废水、废气、噪声开展自行监测。

7.证据材料:20241228日制作的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表(一般工业污染源),做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你单位DA002排气筒不具备检测条件。

8.证据材料:20241226日调取的委托协议,提供单位:威海博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对象:你单位了立即与山东佳诺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合同并在具备采样条件的前提下于2024262728日开展了自行监测。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我局于 20253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环罚告文登20251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排污许可管理类”第10项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你单位:

专项处罚裁量表违法事实:未制定监测方案或者未开展自行监测(裁量等级3);排污单位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裁量等级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12个月以上(裁量等级5)

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改正态度:你单位立即进行了改正,20241223日同山东佳诺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协议》,并于12262728日取样检测(裁量等级-2);补救措施:无补救措施,该项因子不选择;配合调查情况: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0);企业规模: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 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2(裁量等级0)等裁量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肆万捌仟壹佰贰拾伍元整(48125.00)罚款。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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