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
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5-03-19 14:29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威环罚(荣成)〔2024〕25号
当事人名称:荣成市俚岛镇长缨纺绳厂(经营者:张兵)
经营者:张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082MA3JJUWL0W
地址:山东省威海市荣成市俚岛镇石山东村
2024年12月15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你单位正在密闭车间内进行纺绳加工,生产时大气污染治理设施已开启,且正常运行,但收集管道未密闭。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材料:2024年12月15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荣成分局,证明对象:荣成市俚岛镇长缨纺绳厂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2.证据材料:2024年12月15日提取的《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表》,提供单位:荣成市俚岛镇长缨纺绳厂 ,证明对象:荣成市俚岛镇长缨纺绳厂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为报告表,生产过程产生有机废气。
3.证据材料:2024年12月15日,调取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提供单位:荣成市俚岛镇长缨纺绳厂,证明对象:证明当事人身份。
4.证据材料:2024年12月15日调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提供单位:荣成市俚岛镇长缨纺绳厂,证明对象:企业性质为个体工商户。
5.证据材料:2024年12月15日制作现场照片(图片)证据3份,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荣成分局,证明对象:企业在密闭车间内从事纺绳加工,生产时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收集管道未密闭。
6.证据材料:2024年12月16日调取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提供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荣成分局,证明对象:执法人员身份合法。
7.证据材料:2024年12月23日提取的企业信用等级 ,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荣成分局,证明对象: 荣成市俚岛镇长缨纺绳厂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
8、证据材料:2024年12月23日制作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份,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荣成分局,证明对象:根据威海市“三线一单”分区管控情况,荣成市俚岛镇长缨纺绳厂建设地点无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 年2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威环罚告(荣成)〔2024〕25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大气污染防治类第15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你单位“1、违法事实:在密闭空间进行但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3);2建设地点:根据威海市“三线一单”分区管控情况,无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3、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为报告表(裁量等级1);”,结合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的规定,你单位“1、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1);2、补救措施:因废气已外排环境中无法补救,该项因子不选择;3、配合调查情况: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0);4、当事人性质:个体工商户(裁量等级-2);5、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2)”等裁量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肆佰叁拾柒元整(¥28437.00元)。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