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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5-03-26 09:06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威环罚(临港)〔2024〕11号
当事人名称: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洪言建筑材料经销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000MA7ND5UR7N
地址:山东省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草庙子镇江苏东路-13号-A2210
2024年12月27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你单位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12月27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你单位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执法人员现场用激光测距仪测量,堆存砂土的面积约为9804m2(86m×114m)。
2.2024年12月27日提取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及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洪言建筑材料经销处与威海同方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提供单位: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洪言建筑材料经销处,证明对象:你单位涉嫌违法行为当事人身份;你单位为个体工商户。
3.2025年1月10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自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调取的行政处罚情况截图、《威海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部分内容复印件,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进一步证明你单位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根据《威海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我市大气环境质量分为优先保护区、重点管控区、一般管控区;你单位两年内违法次数1次(含本次)。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3月13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威环罚告(临港)〔2024〕11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大气污染防治类第26项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以下违法事实:未设置围挡并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裁量等级1;占地面积:500m2以上,裁量等级5;项目建设地点:根据《威海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我市大气环境质量分为优先保护区、重点管控区、一般管控区,在裁量判断标准中属于无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1;补救措施:无补救措施该项因子不选择;配合调查情况: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0;当事人企业性质或规模:个体工商户,裁量等级-2;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2。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陆佰伍拾陆元整(¥22656.00)。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