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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5-03-07 17:19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威环罚(高区)〔2024〕12号
当事人名称:威海合众创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MA3PCEX25A
地址:威海市高区初村镇双岛东路东、明上路南
2024年12月3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材料: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平面图、现场照片(图片)4份,证明你公司具体位置、生产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
2.证据材料: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
3.证据材料:提取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当事人身份。
4.证据材料:提取的企业规模证明1份,证明你公司企业规模。
5.提取的你公司环评审批意见,证明你公司已办理环评报告表,产生污染物为一般工业废气、废水等。
6.证明材料:提取的你公司《技术服务协议》1份,证明你公司委托第三方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规定。
我局于2025年1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威环罚告(高区)〔2024〕12号)告知你公司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建设项目管理类第8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裁量等级1);项目排放污染物类型为一般工业废气、废水(裁量等级3);项目应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裁量等级1);无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该项目2024年4月投入生产,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不满1年(裁量等级3);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补救措施因子不涉及;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0);企业规模为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违法次数1次(裁量等级-2)等裁量因素。因你公司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后主动消除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符合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罚款。
限你公司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