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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5-04-11 08:49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威环罚(环翠)〔2025〕1号
当事人名称:威海华瑞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书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2MA3QXP688B
地址:威海市环翠区桥头镇江家口村村楼北200米
2025年3月5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建材企业未采取密闭措施,减少粉尘排放。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材料:2025年3月5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你单位现场检查部分砂石物料未采取密闭措施,减少粉尘排放。
2.证据材料:2025年3月10日提取的《调查询问笔录》,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你单位现场检查部分砂石物料未采取密闭措施,减少粉尘排放。
3.证据材料:2025年3月5日提取的《现场照片(图片)证据》,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你单位现场检查部分砂石物料未采取密闭措施,减少粉尘排放。
4.证据材料:2025年3月5日提取的《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华瑞建材有限公司,证明对象:你单位的法人资格及授权委托人代为处理事项。
5.证据材料:2025年3月10日提取的《企业规模证明》,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华瑞建材有限公司,证明对象:威海华瑞建材有限公司属于微型企业。
6.证据材料:《威海华瑞建材有限公司违法次数》,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两年内公司违法次数为1次(含本次)。
7.证据材料:2025年3月5日提取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华瑞建材有限公司,证明对象:砂石物料要求密闭堆存。
8.证据材料:《威海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威海市无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4月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威环罚告(环翠)〔2025〕1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以及《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大气污染防治类”第19项:违法事实:部分落实密闭措施(裁量等级3);项目建设地点:无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满1个月(裁量等级1),以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的规定中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补救措施:无法核实对环境的影响该项因子不选择;配合调查情况: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0);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2);违法次数:违法次数为1次(裁量等级-2)等裁量因素,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