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环罚(临港)〔2025〕1号

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5-04-24 15:37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威环罚(临港)〔20251

 

当事人名称:威海誉翔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MAC6NCRD0A

2025年2月10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材料:2025年2月10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提取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 37/ 2801.5-2018),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正在密闭空间中作业,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指出你单位违法问题后,你单位立即进行了改正。

2.证据材料:2025年2月10日提取的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单位:威海誉翔户外用品有限公司,证明对象:你单位涉嫌违法行为当事人身份。

3.证据材料:2025年2月18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提取的威海誉翔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企业环境信用情况,做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进一步证明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正在密闭空间中作业,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你单位两年内违法次数1次(含本次)。    

4.2025年2月18日提取的威海誉翔户外用品有限公司2024年度纳税申报表、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复印件,提供单位:威海誉翔户外用品有限公司,证明对象:你单位规模为微型企业。

5.2025年2月18日提取的威海誉翔户外用品有限公司2024年胶粘剂使用量台账、所用胶粘剂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废气治理设施运行台账,提供单位:威海誉翔户外用品有限公司,证明对象:你单位年使用胶粘剂不足10吨;使用的胶粘剂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现场检查时该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工序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6. 2025年2月27日提取的《威海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做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根据《威海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威海市无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规定

我局于2025415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环罚告临港20251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大气染防治类第15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以下违法事实:在密闭空间中进行但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3;建设地点:根据《威海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威海市无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你单位冲浪板生产项目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该裁量因素不采纳。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补救措施:无需补救措施该项因子不选择;配合调查情况: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0;当事人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2;违法次数:1次,裁量等级-2,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陆佰贰拾伍元整(¥25625.00)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5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