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命令

威环责改(荣成)〔2025〕6号

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5-05-12 09:27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环责改荣成20256

 

当事人名称:荣成市圣利达铸造厂

投资人:刘春燕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552209136T   

地址:荣成市荫子镇王管松村

202559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排污许可证每年的大气排放许可总量氮氧化物许可年排放量限值都是4.5/年,通过威海市环境监测监控系统发现你单位DA001废气排放口2024年氮氧化物总排放量4.926吨,超过排污许可排放量9.47%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材料:202559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202559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荣成分局。证明对象:荣成市圣利达铸造厂的具体位置、企业信息、荣成市圣利达铸造厂排污许可证信息、荣成市圣利达铸造厂委托威海正元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运行维护烟气在线监测系统、荣成市圣利达铸造厂烟气在线监测系统运行正常及上传在线数据的有效性和企业于2024年氮氧化物超过排污许可排放量的违法行为。

2.证据材料:202559日制作的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截图、全国排污证核发系统截图、威海市环境监测监控系统截图等的《现场照片(图片)证据》,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荣成分局。证明对象:荣成市圣利达铸造厂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载明DA001冲天炉废气排气筒自动检测仪器名称为烟气在线监测系统,监测设施为“自动”,自动监测仪器是否联网为“是”;荣成市圣利达铸造厂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载明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全厂有组织排放氮氧化物许可年排放量限值每年都是4.5吨,目前持有的排污许可证(正本)有效期自20241217日起至20291216日止;荣成市圣利达铸造厂202411日至20241231日持有的排污许可证中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全厂有组织排放氮氧化物许可年排放量限值每年都是4.5吨;荣成市圣利达铸造厂2024年氮氧化物总排放量4.926吨,超过排污许可排放量9.47%,超标排放量因子数目1个;荣成市圣利达铸造厂2025413日开始停产;荣成市圣利达铸造厂2025413日至今处于停产状态;固定污染源监测(运维管理)系统表明荣成市圣利达铸造厂DA001废气排放口烟气量氮氧化物污染物监测设施正常,上传数据有效;荣成市圣利达铸造厂DA001废气排放口烟气量氮氧化物污染物监测设施2024528日故障,529日完成维修;荣成市圣利达铸造厂DA001废气排放口烟气量氮氧化物污染物监测设施202476日故障,77日完成维修;荣成市圣利达铸造厂DA001废气排放口烟气量氮氧化物污染物监测设施2024710日故障,711日完成维修;荣成市圣利达铸造厂20241025日至126日处于停产状态;荣成市圣利达铸造厂工作人员与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荣成分局执法人员共同查看威海市环境监测监控系统荣成市圣利达铸造厂2024年氮氧化物总排放量数据。

3.证据材料:202559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和身份证复印件二份、《授权委托书》一份,提供(作出)单位:荣成市圣利达铸造厂;《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和身份证复印件二份、《授权委托书》一份,提供(作出)单位:威海正元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对象:荣成市圣利达铸造厂的主体法人资格和委托潘永明处理该公司生态环境工作等事宜;威海正元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主体法人资格和委托许欣南处理该公司生态环境工作等事宜。

4.证据材料:202559日提供的荣成市圣利达铸造厂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复印件一份、社会保险单位参保证明复印件一份,提供(作出)单位:荣成市圣利达铸造厂。证明对象:荣成市圣利达铸造厂2024年营业收入3392.5万元,参保职工人数17人,根据国家统计局2017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家字〔2017213号)的规定,属于小型企业。

5.证据材料:202559日提供的荣成市圣利达铸造厂与威海正元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烟气在线监测系统委托运营合同书复印件两份,提供(作出)单位:荣成市圣利达铸造厂。证明对象:荣成市圣利达铸造厂委托威海正元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运维荣成市圣利达铸造厂的烟气在线监测系统,两份合同有效期分别为自20231231日至20241230日止,自20241231日至20261230日止。

6.证据材料:2024年荣成市圣利达铸造厂每日氮氧化物排放量历史数据,提供(作出)单位:威海正元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对象:2024年荣成市圣利达铸造厂全年烟气在线监测系统去除无效数据后的有效在线数据的氮氧化物排放量4.926吨。

7.证据材料:202559日提供的20242月的固定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20245月的固定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20247月的固定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提供(作出)单位:荣成市圣利达铸造厂。证明对象:20242月、20245月、20247荣成市圣利达铸造厂烟气在线监测系统设备进行了在线比对,表明烟气在线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在线数据正常上传威海市环境监测监控系统在线数据。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我局将在三十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一)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5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