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命令

威环罚(荣成)〔2024〕29号

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5-05-19 09:17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威环罚(荣成)〔202429

 

当事人名称:山东泽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衣东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5MAC1LLFK0U                  

地址:山东省烟台市招远市金岭镇山上李家村工业园区正南188米                                            

20241018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将从山东鑫弘重工有限公司拉出的废矿砂擅自倾倒到荣成市上庄镇小李家村东南1.18公里处垛山北侧。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材料:20241018日制作的常大军、许大涛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调查询问笔录2份,提供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荣成分局,证明对象:山东泽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将从山东鑫弘重工有限公司拉出的废矿砂倾倒在垛山北侧

2.证据材料:20241021日制作的陈朝晖调查询问笔录1份,提供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荣成分局,证明对象:山东泽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从山东鑫弘重工有限公司拉出的物品为废矿砂,属于一般固体废物。

3.证据材料:20241024日制作的刘峰、姜中海调查询问笔录2份,提供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荣成分局,证明对象:山东泽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将废矿砂倾倒在垛山北侧;

4.证据材料:20241018日提取的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份,提供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荣成分局,证明对象:山东泽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把废矿砂倾倒在垛山北侧;

5.证据材料:20241018日提取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山东泽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截图复印件1份,提供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荣成分局,证明对象:当事人主体资格;

 6.证据材料:20241018日提取的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截图1份、提供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荣成分局,证明对象:山东泽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小微企业;

7.证据材料:20241018日提取的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截图1份,提供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荣成分局,证明对象:山东泽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两年违法次数(含本次)1次;

8.证据材料:20241018日提取的山东鑫弘重工有限公司过磅单10份、一般固体废弃物转移联单明细1份,2024111日提取的荣成市人和建军建材厂接收荣成市上庄镇垛山北侧填埋废矿砂明细表1份,提供单位:山东泽柏环保科技有限、荣成市人和建军建材厂,证明对象:许大涛陈述倾倒废矿砂大约640吨,荣成市人和建军建材厂接收废矿砂685吨,根据有利于当事人原则,认定为倾倒废矿砂为640吨,属于一般固体废物;

9.证据材料:2024111日做出作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1份,2024111日提取的改正情况2份,提供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荣成分局,证明对象:山东泽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改正;

10.证据材料:20241018日提取的《一般固体废物处置协议》,提供单位:山东泽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对象:废矿砂处置价格每吨58元;

11.证据材料:20241018日提取的《山东鑫弘重工有限公司产能提升及环保治理改造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1份,提供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荣成分局,证明对象:山东鑫弘重工有限公司产生的废矿砂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12.证据材料:2025214日提取的《山东泽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固体废物堆放事件评估报告》1份,提供单位:山东泽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对象:固体废物堆放未造成扩散。

13.证据材料:20241024日提取的违法所得证明一份,提供单位:山东泽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对象:该案没有违法所得。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559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威环罚告(荣成)〔202429号)告知单位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第7项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裁量因素部分:1、违法事实为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裁量等级5);2、工业固体废物数量10吨以上(裁量等级5);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满1个月(裁量等级1修正因素部分:1、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1);2、配合调查情况为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0);3、当事人性质为小微企业(裁量等级-2);4、两年内违法次数1次(裁量等级-2);5、山东泽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倾倒的废矿砂已全部清理完成,减轻环境影响(裁量等级-1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元整¥130000.00元)

限你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5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