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环罚(荣成)〔2025〕2号

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5-05-28 10:39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

威环罚(荣成)〔20252

 

当事人名称:荣成新广利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奎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5739392188

地址:荣成市凭海路南(鑫通汽车城7号)

2025410,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危险废物暂存库中存放废机油桶、废漆渣、废漆桶等危险废物未按照要求划分分类存放危险废物的区域;未按照要求对危险废物进行盛装、打包或捆绑活动,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材料:2025410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411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荣成分局,证明对象:荣成新广利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具体位置、企业信息和危险废物暂存库现场情况以及该公司的危险废物暂存库中存放废机油、废机油桶等危险废物未按照要求划分分类存放危险废物的区域;未按照要求对废机油滤芯、废漆渣等危险废物进行盛装、打包或捆绑活动等的违法行为。

2.证据材料:2025410日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证据》,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荣成分局,证明对象:荣成新广利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危险废物暂存库中存放废机油、废机油桶等危险废物未按照要求划分分类存放危险废物的区域;未按照要求对废机油滤芯、废漆渣等危险废物进行盛装、打包或捆绑活动

3.证据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和身份证复印件二份、《授权委托书》,提供(作出)单位:荣成新广利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证明对象:荣成新广利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主体法人资格和委托滕新刚处理该公司生态环境工作等事宜。

4.证据材料:威海市生态环境局官网查询截图,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荣成分局,证明对象:荣成新广利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近两年违法次数1次。

5.证据材料:《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和威海市危险废物全过程闭环智慧监管平台查询截图一份,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荣成分局,证明对象:荣成新广利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危险废物暂存库中存放废机油、废机油桶、废机油滤芯、废漆渣等属于危险废物。

6.证据材料: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荣成分局,证明对象:荣成新广利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危险废物暂存库中存放的危险废物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

7.证据材料:荣成新广利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营业收入复印件一份、参保职工人数复印件一份和《关于企业规模的情况说明》,提供(作出)单位:荣成新广利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证明对象:荣成新广利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2024年营业收入66179587元,参保职工人数23人,根据国家统计局2017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家字〔2017213号)的规定,属于小型企业。

8.证据材料:2025428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回证》及《现场照片(图片)证据》及《危险废物转运联单》复印件六页,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荣成分局,证明对象:荣成新广利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规定。

我局于20255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威环罚告荣成20252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项、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19项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裁量因素部分:1.违法事实是贮存、利用、处置场所已建设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措施,但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措施不规范(裁量等级3);2.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和企业负责人询问笔录,无法确定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因此该裁量因素不采用;3.现场检查时危险废物暂存库内未发现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不存在混合物数量,因此该裁量因素不采用,修正因素部分:1.改正态度是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1);2.无法证实对环境的影响,不采用补救措施裁量因子;3.配合调查情况是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0);4.企业规模是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5.违法次数为1次(裁量等级-2,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贰仟壹佰捌拾柒元整(¥142187.00元)。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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