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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5-05-06 16:40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威环责改(高区)〔2025〕2号
当事人名称:威海荣晟特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畅荣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MAE959WP0G
地址:威海市高区初村镇山海路-288-1号F3厂房一层
2025年5月6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主要从事塑料制品生产制造,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该项目属于“二十六、橡胶和塑料制品业—53、塑料制品业292—其他(年用非溶剂型低 VOCs 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除外)”,应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你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材料:2025年5月6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平面图、现场照片(图片)2份,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威海荣晟特电子有限公司具体位置、生产情况、污染治理设施情况。
2.证据材料:2025年5月6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威海荣晟特电子有限公司未依法报批环评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3.证据材料:2025年5月6日提取的威海荣晟特电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供单位:威海荣晟特电子有限公司,证明对象:威海荣晟特电子有限公司当事人身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现责令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
我局将在三十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