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命令

威环罚(荣成)〔2025〕7号

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5-06-19 14:36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荣成20257

 

当事人名称:荣成市广兴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德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077974532K

地址:荣成市夏庄镇哈山村

2025415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你单位机制砂项目的生产设施旁有一堆砂土堆露天放置未密闭。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415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2025415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荣成分局。证明内容:荣成市广兴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具体位置、企业信息和企业机制砂项目的生产设施旁有一堆砂土堆露天放置未密闭的违法行为。

2.2025415日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份,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荣成分局。证明内容:荣成市广兴混凝土有限公司院内有一堆砂土堆露天放置,未采取密闭设施;荣成市广兴混凝土有限公司院内未采取密闭设施的砂土堆占地面积约300平方米。

3.2025421日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证据》,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荣成分局。证明内容:荣成市广兴混凝土有限公司院内原有的未采取密闭设施的砂土堆已搬离;荣成市广兴混凝土有限公司已改正,将未采取密闭设施的砂土堆搬运至封闭料仓内,现砂土堆已密闭。

4.2025415日提取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二份、《授权委托书》一份,提供(作出)单位:荣成市广兴混凝土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荣成市广兴混凝土有限公司的主体法人资格和委托范世诚处理该公司生态环境工作等事宜。

5.2025416日提取的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网站查询截图,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荣成分局。证明内容:荣成市广兴混凝土有限公司近两年违法次数2次(含本次)。

6.2025415日提取的荣成市广兴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复印件一份、社会保险单位参保证明复印件一份、参保单位全部(或部分)职工参保明细复印件一份,提供(作出)单位:荣成市广兴混凝土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荣成市广兴混凝土有限公司2024年营业收入25105578.86元,参保职工人数23人,根据国家统计局2017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家字〔2017213号)的规定,属于小型企业。

7.2025415日提取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荣成分局。证明内容:环境空气功能区二类区为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8.《机制砂石骨料工厂设计规范》(GB51186-2016),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荣成分局。证明内容:机制砂石骨料工厂堆场(仓)应采用封闭式结构。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规定。

我局于202564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环罚告荣成20257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大气污染防治类第25项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你单位1.违法事实为未采取密闭设施(裁量等级5);2.占地面积为100 m2以上不足500m2(裁量等级3);3.项目建设地点为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或无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结合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的规定,你单位“1.改正态度是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1);2.补救措施因无法衡量对外环境的影响,舍弃该因子;3.配合调查情况是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0);4.企业规模是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5.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2次(裁量等级0)”等裁量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柒仟伍佰柒拾捌元整(¥27578.00)。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5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