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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5-06-23 16:36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威环罚(高区)〔2025〕1号
当事人名称:威海至隆家居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又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MA947L5473
地址:威海市高区初村镇山海路78-1、78-2、78-3、78-4号
2025年4月28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你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材料:2025年4月28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平面图、现场照片(图片)4份,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威海至隆家居科技有限公司具体位置、生产情况、污染治理设施情况。
2.证据材料:2025年5月6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威海至隆家居科技有限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擅自开工建设。
3.证据材料:2025年4月28日提取的威海至隆家居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供单位:威海至隆家居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对象:威海至隆家居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身份。
4.证明材料:2025年5月6日提取的威海至隆家居科技有限公司规模证明1份,提供单位:威海至隆家居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对象:威海至隆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为微型企业。
5.证据材料:2025年5月6日提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1份,提供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威海至隆家居科技有限公司需要办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为报告表。
6.证据材料:2025年5月6日提取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提供单位:威海至隆家居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对象:公司2025年2月开始建设,违法行为不足3个月。
7.证据材料:2025年5月6日提取的资产评估报告,提供单位:威海至隆家居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对象:威海至隆家居科技有限公司总投资额455.61万元。
8.证明材料:2025年5月6日提取的威海至隆家居科技有限公司在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的行政处罚情况,制作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威海至隆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两年内(含本次)违法次数1次。
9.证据材料:2025年5月6日调取的《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提供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威海市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无环境功能规划。
10.证明材料:2025年5月6日提取的威海至隆家居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保手续办理合同》2份,提供单位:威海至隆家居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对象:威海至隆家居科技有限公司委托第三方办理环评手续,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5月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威环罚告(高区)〔2025〕1号) 告知你公司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建设项目管理类第1项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项目总投资额455.61万元;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裁量等级2);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裁量等级1);项目建设地点无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该项目2025年2月开始厂房改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满3个月(裁量等级1);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补救措施因子不涉及;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0);企业规模为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违法次数1次(裁量等级-2)等裁量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肆万捌仟肆佰零捌元整(¥48408.00)。
限你公司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