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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5-06-23 11:15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威环罚(高区)〔2025〕3号
当事人名称: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利威养猪场(经营者:刘卫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000MA3DFYGG1G
地址:威海市高区初村镇远庄村村北荒山东坡
2025年5月6日,我局对你养殖场进行检查,发现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材料:2025年5月6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平面图、现场照片(图片)4份,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利威养猪场具体位置、生产情况、治污设施情况。
2.证据材料:2025年5月6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利威养猪场粪污还田过程中污水溢流。
3.证据材料:2025年5月6日提取的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利威养猪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供单位: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利威养猪场,证明对象:当事人身份。
4.证据材料:2025年5月6日提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1份,提供单位: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利威养猪场,证明对象: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利威养猪场年出栏1800头。
5.证据材料:2025年5月6日提取的山东省公布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提供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利威养猪场为规模化。
6.证据材料:2025年5月6日提取的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提供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利威养猪场不在禁养区和限养区。
7.证明材料:2025年5月6日提取的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利威养猪场在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的行政处罚情况,制作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利威养猪场两年内(含本次)违法次数1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5月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威环罚告(高区)〔2025〕3号)告知你养殖场有权陈述申辩。你养殖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第12项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养殖规模年出栏生猪1800头(裁量等级3);项目建设地点位于非禁限养区(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满3个月(裁量等级1);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补救措施因子不涉及;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0);企业规模为个体工商户(裁量等级-2);违法次数1次(裁量等级-2)等裁量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养殖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壹佰贰拾伍元整(¥3125.00)。
限你养殖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养殖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23日